教学培养

规章制度

1.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。

2.考生应试时,必须携带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,以备查对。凡没有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者,一律不得参加考试。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。

3.考试教室一律提前十五分钟开门,考生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。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考试,该门课程作旷考论处。

4.考生一律按(桌角座位号)指定的座位就坐,考试中不得擅自移动座位。身份证或学生证放在指定考桌的右上角。凡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者,不发给考卷。

5.考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的指导,保持考场内肃静,考生进入考场后,一律关闭手机等各种通讯设备及电子记事本(PDA)、笔记本电脑,如有违者,按作弊论处。

6.开考五分钟前,除答卷必须的文具及教师指定的考试用具和允许所带的书籍等(由任课老师于考前通知考生)以外,学生携带的其它任何书籍、笔记、手册、草稿纸及计算器、电子词典等其它物品一律按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,不得放在座位或抽屉内,否则按作弊论处。

7.试卷下发后,考生必须立刻在试卷纸、答题纸以及草稿纸的正确位置上清楚填写本人的姓名、班号和学号,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答卷。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。

8.除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考生可以举手询问外,凡与试题有关的问题,监考教师一律不作回答。

9.答题一般须用钢笔或圆珠笔,除非是画图或外语考试选择题等特殊要求,否则用红笔、铅笔答题的试卷无效。

10.考试期间不得相互交谈,互借文具(包括计算器等),严禁以任何理由东张西望、交头接耳、夹带、抄袭或者看别人答卷等各种形式的作弊行为。如有违反者,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,答卷作废,事后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11.考试期间,一般不得中途离场后再行返回。如有特殊原因需离场者,必须经监考老师准许。答卷一经考生带出考场,即行作废,考生以作弊论处。

12.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,不得拖延。交卷时间到,所有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,安坐原位,由监考教师统一收卷,待监考老师收卷点清份数后,方可离场。经监考教师催促仍不交卷者,监考教师可申明不再收卷,该门课程考试作旷考论。

注:无故旷考或考试作弊者不得重考,成绩按不及格处理